医疗纠纷及医疗事故的处理,已经成为当前社会热点问题之一,国务院制定并于2002年9月1日施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使医疗事故、医疗纠纷及医疗投诉的处理进入更加法制化的时代。通过近二年来的实践,正确掌握,合理运用《条例》,强化“医患沟通”,增强“医疗风险”认识,可有效地预防医疗纠纷及医疗事故的发生,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医学科学技术的进步。 一、导致医疗纠纷的主要因素 1、患方的因素 医疗纠纷逐年增加,经济赔偿逐年增多,并出现恶性犯罪案件,很大一部分是由于患者及家属对疾病的认知能力不足和对医学科学技术不了解,过高的期望值与现实医疗效果的差距加剧了医疗纠纷的频发。近年来新业务、新技术、新药品的运用,使医疗费用迅猛增长,病人不理解。一旦患者诊疗出现不理想的治疗结果,患方就千方百计寻找诊疗护理上的不足;甚至无理取闹,把争取医院赔偿作为弥补经济缺口的一种方法。尤其是近两年来医疗纠纷引发的恶性犯罪案件时有发生,如:成都华西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医师被凶手刺中46刀;重庆第三人民医院爆炸案等等。 2、医疗机构的因素 医疗机构因素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首先是缺乏医患沟通,有些纠纷的发生是由于患者及其家属缺少有关疾病知识,对病情变化不了解;有的对于疾病诊断的客观难度不认识,认为诊断不出来就是误诊;还有的患者对并发症认为是误治造成的后果。而我们部份医务人员总认为“病人求我”,解释不到位,态度冷漠,语言生硬,作风粗疏。还有个别医务人员对患者的病情没有周密考虑和充分估计其可能发生的问题而进行准确交待,患者或家属往往没有思想准备,出现意外后常不能理解。其二,个别医务人员自身素质差 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观念受到剧烈冲击。淡化了救死扶伤,实行人道主义的宗旨,拜金主义萌生,把医患关系变成了金钱关系,收受病人钱物等,造成医患之间的心理隔阂。其三,有的医院为保护声誉以经济补偿的形式来平息事态,结果在群众中形成了“大闹多给钱、小闹少给钱、不闹不给钱”的错觉。 3、社会因素 近年来医疗费用的迅猛增长,医疗保障体制改革后医疗费用的个人承担部分增加,使医患关系也发生了一些变化。以及少数新闻媒体对发生在医患之间某些不可避免的纠纷和矛盾连篇进行炒作、曝光的不客观报道,给公众形成了一个“现在医院不可信”的概念,使得病人对医院,对医生时时刻刻地提防和怀疑。使“医患矛盾”火上加油,医师在人们心目中的形象大受影响,产生了严重的信任危机。 二、防范医疗纠纷及医疗事故的应对措施 1、不断学习,增强防范意识 目前摆在医务人员面前的一件大事情,就是学习、学习、再学习,除了加强医学基本理论的学习和基本技能的训练之外,也应该学习法律知识,用法律来规范医疗执业,学习《条例》,增强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的防范意识,学习《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和《病历书写暂行规定》,规范病历书写,妥善保管病历,使病历在法庭上能够成为保护医务人员的有力证据。 《条例》的实施是对医疗活动的法制化规范,《条例》规定患者有权复印客观病历资料和封存主观病历资料。病历是医疗行为的唯一载体,在司法审判中,病历是证明医疗行为正确与否的主要证据。但是,病历长期的封闭式管理已经淡化了医务人员对病历的法律意识,目前我国医疗机构中病案管理和书写的混乱现象比较严重和普遍,不仅直接导致医疗纠纷,也给解决医疗纠纷的医疗技术鉴定和司法鉴定带来困难,同时给医疗纠纷中的被告—医院和医生带来不利,往往使之处于被动地位。为此,作为医疗机构应当花大力气抓好病历的撰写与管理工作。 2、加强医患沟通,履行告之义务 加强医患沟通,打破长期以来“病人求我”的思维定势,突出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做到多听病人及家属说几句,多对病人及家属解释几句。增加收费透明度,坚持住院病人一日清单,贵重药品的使用及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在进行之前要告之患者,并签字。《条例》强调了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公民在就医过程中,“有权获知其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这就要求医务人员在疾病诊治过程中应履行必要的告知义务,使患者及时了解其有关诊断、治疗、预后、可能的并发症、药物副作用及风险等信息,同时还应告知医疗服务项目的价格等信息,使患者更好地配合医生的诊疗活动。 3、建立医疗质量监控部门 医疗质量监控部门是防止医疗事故的重要屏障。《条例》要求医疗机构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其监督检查,接受患者或家属的投诉和提供咨询。监督检查是质量建设的重要手段,通过对医院各级人员职责、病历管理、病历书写的监督检查,有助于克服管理对象在执行规章制度方面的惰性和抵抗性。专人接待投诉和提供咨询有助于在医疗纠纷各阶段加以阻断,根据医疗纠纷的潜伏期、显露期和爆发期的不同特点,通过交流、咨询,早期化解矛盾。 4、建立医疗保险制度 医疗保险为医疗事故的解决提供了新的途径,医疗事故一旦发生,赔偿责无旁贷。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建立,可使医院相对超脱于以往与患者直接对立的地位,转而由患者与保险公司直接发生保险赔偿金的请求与给付关系,在医患双方之间多一个“保方”减轻了医疗机构的压力。因此,我们呼吁借鉴国外有益经验,尽快建立我国的医疗保险机制,使那些数量极少但后果确实严重的医疗事故得到妥善处理,真正解除医院的后顾之忧,以便轻装上阵。 5、社会各界人士共同努力,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 医疗活动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活动,是人类生存繁衍必不可少的活动,具有不可预知性、复杂性和局限性。《条例》的实施是为了更法制和科学地处理医患两者之间的矛盾,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医学科学的健康发展。所以,社会各界人士应当更新观念,站在人类发展的高度,从有利于保障人类健康地生存和发展出发来看待医疗活动,而不是只站在局部利益上批评和指责医疗活动中难免的过失。尤其是社会舆论,主要是媒体,应当理解医务人员面对人的疾病与患方是同心同德的;应当了解医务人员为了诊治人的疾病往往是不辞辛劳的;应当意识到人类对自身的认识还处于初级阶段,医学的未知领域大于已知领域,诊疗过程中可能发生难以预料的医疗意外;还应当正确看待行业事故或差错发生概率。只有充分的理解,正确地淡化,科学和法制地处理,才能营造有助于医学发展的良好的社会环境,从而促进医学的发展,实现保障人类健康地生存和发展的目标。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要积极主动地更新观念,调整服务理念,规范医疗行为,正确处理医疗纠纷、医疗差错和事故,不断加强质量建设,为社会提供优质低价的医疗服务。树立和强化“医患平等”的观念,加强“医患沟通”,并认真地落实到诊疗护理过程之中。 总之,学习把握《条例》,增强法律意识,打破长期以来“病人求我”的思维定势,突出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加强医患沟通,可有效地防范医疗纠纷及医疗事故发生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