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5月1日起实施的《药品广告审查办法》,赋予药品监管部门对违法发布药品广告的产品可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权利。截至2007年底,359个药品因广告违法而被责令下架停售。 从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会议获悉,2007年,全国共审查批准药品广告11058件,医疗器械2419件,保健食品2888件;有79个审批后的药品广告、20个审批后的医疗器械广告和23个审批后的保健食品广告因存在问题,被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要求重新审查。 2007年1月至10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监测发现严重违法的药品广告37521次,医疗器械广告2062次,保健食品广告11240次,均通过有关省局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印发违法广告公告汇总,对严重违法广告进行曝光。根据监测结果,全年共撤销(收回)因篡改广告审批内容的药品广告批准文号79个。 2007年,药品监管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清理整顿含有公众人物、专家名义的违法广告。广西、福建等11个省份对审批的广告中涉嫌含有名人做功效证明的,作出了收回文号或责令企业停止发布的决定,共涉及到17个药品和保健品。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还与中宣部、工商总局等部门共同治理整顿非法“性药品”广告和性病治疗广告,并按照要求向信息产业部门等移送了涉及4个产品的17家违法网站。 此外,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还专门委托有关公司对全国卫星电视台开展为期1个月的专项监测,及时向国家工商总局、广电总局、中宣部新闻局移送监测中发现的违法药品、保健食品广告,对违法发布广告情节严重的内蒙古、广东等地,要求对相关产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上海市药监局稽查部门针对2007年违法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前三位的媒体广告部负责人实施依法约谈,希望媒体在广告审查中进一步把好关,按照法规要求发布广告,切实把公众的利益放在首位。 为规范药品、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广告发布秩序,推进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将企业违法发布药品广告的行为予以记录,并建立违法发布药品广告的“黑名单制度”,通过政府网站及时向社会进行公示,并视其违法情节向社会发布药品广告安全警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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