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近日印发《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下称《规定》),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严格医疗机构准入管理。 按照《规定》要求,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下称《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和《规定》的有关要求,于今年年底前对本行政区域内已批准设置的医疗机构进行一次清理整顿。 据悉,此次清理的重点包括:不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或《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类别、名称和诊疗科目等不符合规定的;设置和名称未经有审批权部门批准的;其他违规审批的医疗机构。卫生部希望通过此次清理,撤销一批违规批准设置的医疗机构,纠正一批审批不规范的行为,建立完整的医疗机构审批档案。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将于2009年3月31日前将清理整顿情况汇报给卫生部医政司。卫生部也将择时对各地的清理整顿工作进行抽查。 按照《规定》的要求,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应建立审批责任制,坚持谁审批,谁把关,谁负责;对医疗机构类别、规模等主要审批事项,要实行集体审议、集体决定。卫生行政部门对受理的医疗机构设置申请要进行为期五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拟设置医疗机构的类别、执业地址、诊疗科目、床位(牙椅、观察床),以及设置人和设置申请人名称、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情况等。公示期间接到举报或提出异议的,要及时组织查实,未查实前不得批准设置。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时,应当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并提交备案报告,详细报告审核结论、批准事项等情况。 此外,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审核备案报告,必要时可以组织现场考核,对于不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或违规审批医疗机构的,要依法及时纠正或撤销下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设置审批。 卫生部新闻办的工作人员说,此次下发的通知,并没有表示出政府要提高新医疗机构申请设置的难度和门槛,印发《规定》的目的还是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医疗机构审批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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