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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点医院药店七月起服务 门诊自费率低

时间:2010-08-23 10:31:54  来源:  作者:
记者从广州市劳保局获悉,从今天起至3月30日,该局将受理新增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申报。新增定点医疗机构将于7月1日开始对参保人提供医疗服务。

  向社区、中医机构倾斜

  记者了解到,新办法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医医疗机构等倾斜,它们可近距离布局,不受与同等级、同类型定点医疗机构的距离限制。

  按要求,医疗机构有多个执业地点的,各执业地点应单独申报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而多家营利性医疗机构为同一法定代表人或同一设置人的,申报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数量仅限1家。非本市医疗保险统筹区的医疗机构,需取得当地医疗保险住院定点医疗机构资格,且所在及相邻街(镇)居住的广州市医疗保险参保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

  据悉,有意申报者可登录“广州市劳动保障局网上业务大厅”,选择“广州市社会保险定点医药机构资格申报”进行网上申报登记。劳保部门将对其进行审查、申报确认和考查评审。新增定点医疗机构于7月1日开始对参保人提供医疗服务。

  日诊过百方可申请定点

  全市参保人今年上半年就可享受门诊报销,劳保部门对门诊定点资格有什么要求?按照《广州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要求,申请单纯门诊定点资格的,上年度门诊服务数量达到日均100人次以上;申请住院定点资格的,上年度收治住院病人总数量,三、二、一级医疗机构分别达到600人次、400人次和200人次以上。据悉,社区、中医机构可不受此项规定限制。

  严格监管违规“增收”

  而针对现有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广州市劳动保障局昨日印发《关于<广州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将严格监管定点医疗机构的相关诊疗行为。按照办法规定,凡巧立名目意图“增收”的医院,最终都是“无用功”,其违规行为涉及的医疗费用,基金将分文不支。对累计违规费用或违规数量超过责令整改限量范围或其他情节严重;采取挂床住院、虚假住院等违规手段骗取住院人次费用或整改期满仍不合格的医院,将取消定点医院资格。

  门诊自费率不得超15%

  《通知》规定,参保人门诊医疗费用、普通疾病住院医疗费用及单病种住院医疗费用的年度人次平均自费率不得超过以下标准:一级医疗机构5%,二级医疗机构10%,三级医疗机构15%;肿瘤专科医疗机构或肿瘤单病种20%。

  依照规定,定点医疗机构必须向参保人如实提供医疗收费凭证、诊疗及药品费用明细清单等,并提供有关查询服务。凡开展单纯门诊医疗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按一级医疗机构的收费标准对社会保险参保人收费。营利性医疗机构对社会保险参保人的医疗服务,按同等级同类型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收费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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