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统计,2008年全国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总量超过3000万,占全国已婚育龄妇女总量的12%。张春生说,新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自10月1日起施行。它改变了以往流动人口生育子女必须在流出地办理生育证明的规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流动人口可以在现居住地办理第一子女生育服务登记。此外,张春生说,《条例》首次增加了隐私保护的条款,规定政府部门和相关人员应当对涉及流动人口居住地址、是否怀孕等隐私的相关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另据了解,新《条例》还取消了由已婚育龄妇女本人邮寄避孕节育报告单的规定,改由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互相通报、核实已婚育龄妇女避孕节育信息,并将婚育证明的办证对象由成年流动人口缩小为成年育龄妇女,禁止要求已婚育龄妇女返乡孕检。 文章来自: 健康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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