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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新机构编制标准将实施

时间:2010-08-23 10:35:00  来源:  作者:

         现行的医疗机构人员编制标准是上个世纪70年代制定的,已不能满足医疗机构各项工作的开展,制约了我省医疗机构的发展。为此,省卫生厅、省编办、省财政厅联合出台《湖南省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标准(试行)》(简称《标准》),适用于我省由各级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包括各级各类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中医医院)、妇幼保健机构和乡镇卫生院(以下统称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明确了各级医疗卫生单位的非营利性、公益性和事业单位属性和编制性质。

  《标准》中分别确定了不同性质、类别、规模等级医疗机构的人员编制的核编依据和具体配置标准。其中,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的人员编制按核定床位与人员比例配备,从一级医院到三级医院分别是11.2-1.4, 11.4-1.6, 11.6-1.8;乡镇卫生院人员编制按每1000人服务人口配备1.2-1.4人的标准核定。另外,各级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的院级领导职数和单位内设党政管理机构数,都进行了规定。

  据了解,此次核编工作将于今年年底以前完成,今后原则上每3年根据卫生事业发展规划、服务人口或病床数变化以及医疗卫生机构布局调整等情况进行重新核编。(记者 段涵敏 通讯员 姚家琦 )

                                              文章来源:湖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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