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医疗机构审批管理工作,北京市卫生局4月27日制定下发了《北京市医疗机构审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0年6月1日起执行。 《办法》明确了医疗机构审批权限,即100张床位以上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通用名称为“中心”的医疗机构、专科疾病防治院等,由区县卫生局初审合格后,报北京市卫生局或中医局审批。 同时,要求医疗机构命名应遵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男子”、“男性”、“男科”、“女子”、“女性”等不得作为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 《办法》还明确,今后,卫生监督部门将在医疗机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3个月内对医疗机构执业情况与登记情况是否相符等内容开展例行监督检查。 文章来源:健康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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