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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有关部门应给医生吃回扣以法律定性

时间:2010-08-23 10:43:31  来源:  作者:
近些天来,医疗卫生问题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先是高价芦笋片事件,将高价药的潜规则和利益链条,一览无余地展现给大家。如今,网友又通过网上论坛,把宁波市第一医院的“回扣清单”曝光于天下。

  医生“吃回扣”并非新鲜稀奇之事,但倘若此类事件发生在卫生系统先进单位,无疑意味着“回扣”现象已成为医疗行业的共性问题。记得在今年的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杭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陈重华算过一笔“回扣”账,按医药行业的潜规则,是药品零售价的20%~25%;即使保守一点,按15%计,全国一年的药品“回扣”额也达450亿元之巨。如果算上在“回扣”驱使下所开不该用药的金额,那将是一个骇人听闻的金额。

  基于医生收受“回扣”现象的泛滥成灾,国家近年来不仅发过不少红头文件,媒体也屡屡曝光医药“回扣门”事件,但是由于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对医生收取“回扣”处罚的依据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对医生的“回扣”行为只能通过行政手段予以处罚,而处罚的力度最重也只是吊销医生执业证书。所以,对收取“回扣”行为的处罚较轻使得医生有恃无恐,变本加厉。

  值得欣慰的是,2008年11月,终于给医生“吃回扣”法律定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明确规定,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医药产品销售方财物,为医药产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虽然当时不少法律和舆论界人士认为,《意见》不仅填补我国司法和法律行为的空白,更会对我国医疗行业的“回扣”歪风起到遏制作用。但是,两年过去了,这个被社会各界普遍认为是治疗“回扣”特效药的法律,并未起到应有作用,医生“吃回扣”仍然猖獗不止。

  究其原因,在于既有法律的精准度不够。譬如,《意见》中提出了“数额较大”这一几乎涉及我国所有经济法律的习惯性词汇。但这个数额较大是多大呢?适用的是《经济合同法》、《刑法》、《招投标法》还是其他?“较大”是指的5000元还是5万元?这些问号,在《意见》中都找不到答案。还有,同样收受“回扣”,不同的数量、不同的后果代表着不同的量刑,但如何量刑,依据什么标准来量刑,也找不到答案。如此法典能起到多大的威慑力呢?我们可想而知。

  因此,国家有关部门应给医生“吃回扣”行为,以精准的法律定性,尽快制定出实施细则。只有有法可依,才能有效遏制医生吃“回扣”事件的频频发生。当然,除此之外,我们还应从医疗体制着手,一方面要打破医疗垄断,形成医院间竞争态势;另一方面还要解决以药养医的问题。医生只要跟药没有了直接联系,药品“回扣”就会自然杜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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