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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资格考试中三种情况属有组织作弊

时间:2010-08-24 10:20:32  来源:  作者:

         通知说,为贯彻落实《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明确考生参与有组织作弊的情形,有效遏制考试作弊行为,卫生部对《办法》第三十四条第四款第二项中关于考生“参与有组织作弊”的情形作出界定。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参与有组织作弊:

  一、在考试前,考生通过考试作弊组织购买或索要、租用、借用能在考场内使用的考试作弊工具(如无线通讯工具或设施等),在考试期间违规带入考场并在考试过程中使用的。

  二、在考试前,考生与参与考试工作的考务管理人员串通,在考试期间实施作弊行为的。

  三、考区认定的其他情形。

  卫生部医政司有关人士表示,吉林省松原市暴露出的高考舞弊问题引起了人们广泛关注。随着技术发展,近年来考试作弊的手段、方法越来越多,对管理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据介绍,今年卫生部将加强对医师资格考试的监管,此次对“参与有组织作弊”情形进行界定,目的是做到对考生的处罚有理有据。
 

                                                            文章来自 健康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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