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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救助病扩至25种白血病列入范围

时间:2010-08-24 10:21:19  来源:  作者:

      
  困难家庭看病再传福音(资料片)

  白血病也可被救助

  救助病种由原来的8种扩大到25种。原来的8个病种为:肾功能衰竭(尿毒症),定期血、腹透析治疗;恶性肿瘤;重症传染性肝炎,肝硬化合并并发症;急性白血病,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急性心肌梗塞,心脏瓣膜病,先天性心脏病;急性脑血管意外;重度精神疾病(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障碍);糖尿病合并炎症等。现扩大到:白血病;尿毒症(定期血、腹透析治疗);恶性肿瘤;Ⅰ、Ⅱ型糖尿病(合并感染或心、肾、肝、神经并发症之一者);高血压病Ⅲ期;冠心病;脑出血、脑梗塞(恢复期);肺心病(出现右心衰竭者);支气管哮喘;类风湿性关节炎(活动期);重症传染性肝炎、肝硬化合并并发症;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银屑病;永久性甲状腺功能减退;风湿性心脏病;结核病;重度精神病(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障碍);前列腺增生;重症肌无力;帕金森综合症;消化性溃疡;甲状腺功能亢进;股骨头坏死;周围血管疾病等25种。

  救助比例普遍提高

  市城区(市中区、任城区、济宁高新区、北湖度假区)困难居民限额资金救助标准调整为:城市低保对象、农村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绿卡”救助对象、特困职工的住院医疗费用,在医疗保险机构报销后,个人实际负担住院医疗费用由2000元以下的救助比例30%、2001元以上至5000元的救助比例40%统一提高到50%;5001元至10000元的救助比例由50%提高到60%;10001元以上的救助比例由60%提高到65%,最高救助资金限额为10000元。

  其他困难居民在医疗保险机构报销后,个人实际负担住院医疗费用超过家庭年总收入且造成经济困难的,住院医疗费用5000元以上(包括5000元)至10000元的救助40%;10001元以上的救助50% ,最高救助资金限额由6000元提高到7000元。

  对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个人实际负担住院医疗费用超过家庭年总收入且造成经济困难的,按照其他困难居民救助比例执行。

  实施二次医疗救助

  针对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尿毒症、恶性肿瘤等特殊重大疾病治疗周期长、花费数额巨大,现行救助政策不能有效缓解这类患病群众困难的实际,《通知》增加了一种新的救助方式——二次医疗救助,对年度个人实际负担住院医疗费用7万元以上的患有这类疾病的城市低保对象、农村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及其他城乡居民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150%的低保边缘群体,实施二次医疗救助,符合条件的困难居民原则上每年只可享受一次。

  市城区困难居民在核减医疗保险机构报销资金和限额医疗救助资金后,个人实际负担住院医疗费用7-10万元的救助25%,10万元以上的救助30%,最高救助金额为5万元。各县(市)要结合本地实际,确定二次医疗救助标准,最高救助金额原则上不低于3万元,以切实缓解他们的困难。

  同时,兼顾门诊救助,对患有常见病、慢性病、需要长期药物维持治疗的城市低保对象、农村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有条件的县市区可给予门诊救助。

  将建即时结算平台

  针对城市低保对象、农村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本身都是经过严格审核审批程序确定的困难群众,此次政策调整取消了村(居)、乡镇(街道)两级的调查审核程序,按照隶属关系直接向市或县(市、区)民政部门提出医疗救助申请,由市或县(市、区)民政部门按照规定进行审核审批。下一步,济宁还将建立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平台,对城市低保对象、农村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的医疗救助金,在出院(定点医院)结算时直接核减,实现“ 一站式”即时救助,提供更快捷、更方便的救助服务。

  □核心提示□

  9日,山东省济宁市政府举行社会救助暨社会福利有关工作新闻发布会 ,宣布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2007年以来出台实施的《城乡困难居民大病医疗救助办法》进行完善。《通知》在扩大救助病种、提高救助比例、实施二次医疗救助 、简化救助程序等方面均有所补充,它完善了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进一步缓解了困难群众看病难问题。

                              文章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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