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制设计:小错不断也要出局 近年来,乱发医疗广告、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等不规范行为不断出现。但之前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只对医疗机构拒不校验,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且必须情节严重等行为,才作出依照条例责令其退出医疗市场的规定。乱发医疗广告、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等违法违规行为,都达不到罚则条款的规定情形。 针对这种“大错不犯、小错不断”的现象,《办法》给出了对策:一是医疗机构在医疗执业活动中出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时,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要对这些行为进行记录和评分。二是在暂缓校验期内,医疗机构不得发布医疗服务信息和广告;未设床位的医疗机构不得执业;除急救外,设床位的医疗机构不得开展门诊业务、收治新病人。 该负责人表示,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制度是在借鉴了其他行业的管理经验,并总结一些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相关医疗管理实践后形成的一项制度。医疗机构出现不规范行为就记上一笔,校验时看累计的结果,这意味着“大错不犯、小错不断”的医疗机构也要出局。 根据《办法》要求,门诊部、诊所如果处在暂缓校验期就要停业,设床位的医疗机构只能进行正在住院病人的治疗,不能接诊门诊病人。在暂缓校验期内,医疗机构违反规定擅自开展诊疗活动或发布医疗服务信息和广告的,登记机关可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退出依据:不良执业行为和日常监管记录 除了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档案,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日常监督管理记录是登记机关实施校验的另一重要依据。 《办法》规定,医疗机构在申请校验时,应提供校验期内接受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结果及整改情况,在校验期内发生的医疗民事赔偿(补偿)情况(包括医疗事故)及卫生技术人员违法违规执业和处理情况,特殊医疗技术项目开展情况。登记机关在对医院的日常医疗行为进行审定时,将主要从以上3个方面审查其是否依法依规开展诊疗活动。这也提醒医疗机构要注意的方面。 为规范校验行为,《办法》同时还要求登记机关建立健全医疗机构登记注册档案、日常监督管理和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档案。 校验要求:行政部门审查要抓现场 《办法》规定,医疗机构的校验审查包括书面审查和现场审查两部分。现场审查主要包括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符合情况,医药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障措施落实情况。《办法》还规定,两个校验期内未进行现场审查的,医疗机构在执业登记后首次校验的,暂缓校验后再次校验的必须进行现场审查。 该负责人介绍,此次《办法》增强了校验的可操作性,在两种审查方式中,现场审查起到重要作用。但据介绍,个别地方登记机关不但不去现场审核,甚至出现过让医院人员上传医院照片就算校验完成的情况,还有些卫生行政部门对辖区内的医院是否还在执业都不清楚。此次《办法》强调现场审查,也提醒卫生行政部门要对照《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对每级每类医疗机构标准的规定实地核查,要考查医院的布局、设施的配置是否符合院感、医疗废物处理等要求,要查看医院有没有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障的机构和人员,对医务人员的“三基三严”理论和操作技能可现场考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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