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与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倒置的法律冲突 在医疗实践中最多的还是患者对于疗效不满意而产生医疗争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面临的情形一般可以分为三种:(1)医务人员有充分证据排除医疗事故;(2)患者有充分证据证明是医疗事故;(3)双方都没有确切证据排除或者确认是医疗事故。按照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倒置的举证规则,第3种情形医务人员承担败诉风险。由此可见,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倒置为了减轻患者的证明负担,充分救济受到医疗侵权的患者。而按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规则,只有100%确定,才可以鉴定是医疗事故,也就意味着上述第3种情形医务人员不承担败诉风险。考虑到司法解释的法律效力高于行政法规,所以对于患者的赔偿不一定是由于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出台前没有考虑到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倒置的证据规则,在医护人员承担较重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医院管理者应该考虑降低发生医疗损害赔偿医护人员的责任承担程度,减少相应经济赔偿数额。 三、医疗事故的分级与医护人员的责任 医疗责任的认定一直是我国民法学界讨论的焦点,而医疗过错的存在与否又是认定医疗责任的关键。判断医方有无过错,应就医方是否已尽客观上的注意义务为标准,亦即应就是否采取避免结果发生的适当措施而判断。医师在从事治疗时,怠于履行依该水准所应尽之注意义务,从而致他人身体或健康于损害者,即应被认定为有过失,自应依民法第709条之规定,对于被害人所受之损害负赔偿责任。 我们讨论医疗事故,判断标准是医护人员在医疗活动中的过错和因此造成的损害,即过错越大造成的损害越大,承担的责任越大。应该考虑到患者的最终损害包括患者本身疾病的自然发展以及因医疗过错造成损害。而医护人员承担的责任只是过错造成的损害。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医疗事故的分级标准,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举例说明,一级医疗事故与患者的死亡、重度残疾相联系,而死亡与重度残疾可能与患者自身疾病的转归也相关联,一旦出现患者死亡,无论过失大小都是一级医疗事故,这就加重了医务人员责任的承担程度,即使考虑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其合理性也值得探讨。这种情况下,医院管理者应该考虑降低医护人员承担的医疗事故责任的等级以及赔偿的数额。 四、侵权法的功能与医护人员的责任 造成医疗事故的是医护人员,为什么由医院承担赔偿责任?鉴于医生与医院的隶属关系,医疗损害赔偿的财产性,决定了医院承担替代责任[3]的可能性,医院承担赔偿责任增强了对受害患者保护的力度。相对于医院,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在民事替代责任的基础上,医护人员应该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如果发生医疗事故的医护人员不愿承担经济损失,而由医院承担经济损失,医院相应的给予责任人行政或者纪律处分。医疗侵权赔偿体现了对于患者的补偿,让医护人员承担相应责任,体现了对违反诊疗常规行为的惩罚,也意味着法律依据社会公认的价值准则和行为准则对这种医疗侵权行为所作的否定性评价,也是矫正医疗不法行为的重要措施,引导未依照诊疗常规的医务人员正确履行医疗服务行为,预防各种医疗损害的发生。因此,对于发生医疗事故的医护人员是否同时需要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双重处罚,值得考虑。<?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参考文献 1. 王凯戎. 实施知情同意,防范医疗争议. 中华医院管理杂志,2003,19:40-43. 2. Barry Furrow,Thomas L. Greaney, Sandra H.Johnson, et al. Medical Law (USA). Deventer:Kluwer Law and Taxation Publishers. 1st edi.1994,47-50. 3. 杨立新.侵权法论.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第1版,2000,355-36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