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8月3日,国务院颁布《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5年11月1日实施。为配合《条例》的施行,卫生部也出台了一系列的配套文件,如:《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医疗机构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等,以进一步贯彻和落实《条例》的精神和要求。上述《条例》和文件的实施,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规范管理起到很大的推动作用。经过3年的施行,结合基层综合性医院的实际,将遇到的一些问题探讨如下。 1 内在的问题 1.1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使用剂量和用药时间不明确 《处方管理规定》第10~12条规定: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一次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控缓释剂型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不超过7日用量;对某些特殊情况,处方可适当延长;为癌痛、慢性重度非癌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不得超过3日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超过7日用量。3日和7日用量中每日用药次数,间隔时间是否限定?一次用量最高限量是多少?二类精神药品处方可适当延长,可延长多少?不能口服的患者如何处置?吗啡控缓释制剂的每日极量为多少? 1.2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使用地点问题 《处方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医疗机构使用,或者由医疗机构派医务人员出诊在患者家中使用。对不能口服的患者尤其突出,实际工作中实行起来难度较大,需长期注射麻醉药品的癌痛患者,病情难以挽回的,其疼痛其他方法难以解决,为缓解病人的疼痛需多次注射,对于农村地区的患者,住院治疗已不可能,经济条件也不允许,要求患者一天数次往返医院或医务人员几次为其上门注射不符合实际。而团场和乡镇医院并未备麻醉药品,必须到上级医院领取,这就加剧矛盾,管理难度也加大,患者及家属也难以接受,医疗单位也很为难。 1.3 未用完药品的回收问题 《药品管理规定》中第三十条规定:患者不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医疗机构应当要求患者将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无偿交回医疗机构,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销毁处理。在晚期癌症患者,因患者死亡或病情变化等因素而停止服药,或改变用药方案使麻醉药品剩余比较常见,至于如何处理,目前普遍自用情况下,医疗机构无法掌握和控制,患者家属也不愿接受,此规定执行以来,仅有两患者家属主动交回剩余麻醉药品。由于癌痛患者带的药量数量较大,剩余药品量也不小,分散于民间,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极易为不法分子利用,对社会产生危害。 1.4 病历、处方和使用登记的管理问题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专用处方记录不规范、登记不及时,处方上未使用完的剩余量管理没有规定。发现有的医师开盐酸派替啶注射液处方几乎张张都是50mg,而一支盐酸派替啶注射液规格为100mg,药房按100mg计价发药,手术室按处方量50mg注射,剩余的50mg的去向却没有任何记录和登记。注射液普遍存在,处方上未使用完的剩余量的管理问题同样不规范。而盐酸麻黄碱、芬太尼属于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不善,危害很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专用处方是卫生部门统一设计供医疗机构使用的,但有的医院根本不按照处方设计的内容登记齐全,不登记病人身份证号码或编造,医生签名不写全名。处方使用的特殊药品数量不及时登记上专册。 2 建议 2.1 加强宣传,倡导合理用药 对院外实施疼痛治疗的患者,应首选无创口服给药途径,尽量少用或不用注射剂。要更新用药观念,提高用药水平,采取科学合理的镇痛治疗方法,不是只在疼痛时给药,应定时定量给药。况且现在镇痛药品有很多速控、缓释的口服制剂和贴剂,可选余地大,没有必要非得使用注射液。 2.2 恢复麻醉药品专用卡制度 本着安全管理,方便患者,操作方便的原则,重新研究恢复或借鉴“麻醉药品专用卡”管理办法,从实践经验来看,“麻醉药品专用卡”比病历管理更安全有效。可办卡交一定的押金或证件,对患者主动交回剩余麻醉药品有促进作用。 2.3 发展城乡社区医疗,引导患者就近治疗 要充分发挥城市社区诊所和乡镇医院的作用,积极引导非住院治疗使用麻醉药品注射剂的患者就近治疗,实现麻醉药品城乡同价,减轻患者的经济负担,方便用药,可以避免因患者自行注射而导致的医疗事故和麻醉药品安全管理问题。 2.4 设立麻醉药品专用窗口,方便和规范患者用药 医疗机构可设立门诊肿瘤患者和长期慢性疼痛患者专用窗口,专门负责开具此类患者的麻醉药品用药,并按要求为他们建立和保存病历、身份证复印件和《知情同意书》等资料,这样既方便患者用药,又加强和规范麻醉药品的使用管理。同时,不让患者自管病历,癌痛患者只能在专用门诊开具处方。避免重复开药和不正当开药现象。 总之,新时期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应更多地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充分满足患者的合理要求,减轻患者的经济负担和疾病痛苦,提高患者的生活质量,最大限度地满足患者需要。同时也要求做好各项监管工作,防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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